中凯正信(合肥)认证有限公司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客户告知函

尊敬的认证客户及相关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提升认证公信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的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已于2025年正式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文件编号:CNCA-QMS-01:2025),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帮助贵组织准确理解新版规则的核心变化,提前做好体系优化与合规准备,确保认证活动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保持证书有效性,我司特就新版规则中的主要调整内容及贵组织需重点关注事项说明如下:

 

一、认证申请条件更加严格(新版规则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或原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
  •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提示:请确保企业信用状况良好、生产合规、体系真实运行,避免因资质或信用问题影响认证申请。

 

二、认证合同与费用支付规范化(新版规则5.3.1)

通过申请评审后,双方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或变相转移。

 

三、审核安排与时限要求更明确(新版规则5.4,5.6,5.8,5.9,5.12,6.2.3)

  •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 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 审核时间: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若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 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3年。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 特殊审核: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再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剪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四、审核实施要求显著强化(详见新版规则5.4.5,5.5,5.10,10.5)

  • 组织应提前确认审核计划,确保现场审核时贵组织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最高管理者、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最高管理层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管理层成员参会
  • 每次审核最高管理者应接受审核组面对面访谈,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贵组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通过审核组验证,否则将不予授予通过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
  •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书(适用时)。
  • 发生下列情况,我司将立即终止审核
  1. 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 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 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趋严

  • 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新版规则6.1)
  1.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Q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3. 认证机构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新版规则7.2,7.3,7.4)
  1. 证书暂停的情形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 QM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 QMS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 不啊满足QMS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 收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 持有的与Q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 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 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 不承担、履行认证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 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 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 主动请求暂停的;
  13. 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1. 证书撤销的情形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 认证证书的赞同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 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 QMS没有运行或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1. 证书注销的情形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六、应对建议与支持

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均提出了更高、更细、更实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认“真实性、有效性、公信力”的高度重视。

为此,我们建议贵组织:立即组织内部学习新版规则,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全面自查QMS运行实效性,坚决杜绝体系文件与实际操作“两张皮”现象;确保最高管理者深度参与并切实推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规范认证档案管理,系统留存审核证据,扎实做好迎检准备;主动关注企业信用状况与合规经营情况,防范因信用或监管问题影响认证资格

如贵组织有在规则理解过程中任何疑问,或需协助开展体系诊断、内审员培训、合规辅导等服务,欢迎随时联系我司,联系方式见我机构官网(https://www.zkzxrz.com/)。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让我们携手共进,以高质量管理体系赋能企业可持续发展!

此致!

敬礼!

中凯正信(合肥)认证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
中凯正信(合肥)认证有限公司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客户告知函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CNCA-QMS-01:2025)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创建时间:2025-12-01